综合媒体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13日表示,《意见》立足于前期改革形成的基础,将有关改革成果制度化,提出了24条具体改革措施。
负责人介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预算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出来,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
《意见》提出了坚持预算法定、底线思维等改革的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虚收空转。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负责人强调,今后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盘活存量,充分挖掘释放各种闲置资源潜力。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要求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在内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同时,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控一般性支出。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
《意见》强调,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强预算控制约束和风险防控。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同时,还要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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