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密切跟踪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切实做好价格预测预警工作,进一步了解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摸排违法违规涨价线索,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价格司、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监测中心、价格成本调查中心相关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体系。《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在坚持“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适应“全国一张网”发展要求,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把跨省管道分为西北、西南、东北、中东部四个价区,分区核定运价率,实行“一区一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运行维护费上限等主要参数取值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将管道折旧年限由现行30年延长至40年,体现从严监管要求,有助于降低当期运价率,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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