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督查检查时发现,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经非法渠道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时消除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计划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并一律进入我市首站定点冷库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其中,从省内其他首站定点冷库购进入铁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经铁岭首站定点冷库查验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货物来源、运输车辆、司机与随车人员信息,并如实记录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数量、食品来源、产地、入库时间、库存量等内容,严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冷库应通过《辽宁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控可溯。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冷库不得出租出借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贮存进口冷链食品。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区存放、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四、全市所有非首站定点冷库一律不得贮存未经铁岭首站冷库流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关闭;产品出库也要进行核酸检测,方能进入市场交易。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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