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星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溢流井破裂致尾砂泄漏事故,被环保部定性为重大环境事件。
就这起突发重大环境事件,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由其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11月25日,环保部接到甘肃省环保厅报告,11月23日21时左右,陇南市西和县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溢流井破裂导致尾砂泄漏,溢流井周围大量尾矿浆经太石河进入西汉水并汇入嘉陵江,形成了自甘肃西和县境内太石河至四川广元市白龙江入嘉陵江前,长度为344公里的污染带。
据媒体报道,344公里的污染带跨甘肃、陕西以及四川三省,污染造成了约数十万人口饮水受到影响。
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甘肃、陕西以及四川三省启动了动态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事发尾矿库2015年11月23日开始泄漏后,于11月25日7:30在距事故点68公里的西汉水成县毛坝大桥检测到锑污染团最高超标231倍。
事故发生后,环保部第一时间启动了调查并开始环境应急处置。
环保部认为,这次突发环境事件跨甘、陕、川三省,污染带长、污染处置难度大,处置时间长,且下游四川省广元市无备用水源,应急处置形势十分严峻。
拦截污水下泄耗资巨大
从源头上阻断污水下泄是关键,为此,在环保部等部门的指导下,甘肃以及陕西两省修建逾百座拦截坝;四川省广元市建设了两条数公里长的应急调水管道以及供水主管网的应急管道。同时,组织力量对广元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的30个城郊居民集中居住点送水。
在这次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环保部先后派出20多名工作人员、近30名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甘肃、陕西、四川3省应急处置人员、武警官兵共计出动数千人参与事故处置。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向3省应急处置现场运送处置物资达数千吨,形成了长达344公里的应急处置战线。
成立于2003年9月的陇星锑业是在原“甘肃锑厂”破产后收购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陇星锑业为尾矿库也编制了环境应急救援预案,“除了标题中出现‘环境’两字、编制依据提到环保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外,通篇没有涉及环境的内容。”据有关部门透露,陇星锑业编制的环境应急救援预案既没有环境风险评估内容,也没有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更没有尾矿库内特征污染物的描述。
不仅如此,“发生事故后需要报告的部门里竟然没有环保部门,企业应急电话也无人接听。”有关专家表示,这样的“环境应急预案”在尾矿库泄露尾矿砂进入河道后,企业和政府很难准确地做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含一类污染物造成持续环境风险
就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溢流井破裂致尾砂泄漏事故,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起诉书中透露,从陇星锑业尾矿库流出的污水中有重金属锑。根据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锑属于第一类污染物,“也就是说,锑元素可以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书中表示,陇星锑业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太石河、西汉水水系的自然生态环境、周边人民群众的健康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书中共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其中3项诉讼请求是,请求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陇星锑业支付环保应急主管部门基于消除危险而采取应急措施时所支出的费用;承担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太石河、西汉水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上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就这3项费用,中华环保联合会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因是相关评估鉴定报告还未做出。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书中提出,具体数额以权威机构评估鉴定报告为准。
就陇星锑业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法制日报》记者向有关专家咨询,专家表示,根据此次跨界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应急所采取的措施、投入的人力、物力情况以及事故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等来综合判断,陇星锑业应该承担的赔偿费用应该不是小数。
除了这3项诉讼请求外,中华环保联合会还要求陇星锑业承担本案诉讼费、中华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律师费专家证人费及检测评估鉴定费用等50万元(暂定)。
此外,中华环保联合会还要求陇星锑业在法院审核同意的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受到本次污染影响的社会各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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